南都訊 醉駕撞壞路邊燈柱,還阻礙到場交警執行職務,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群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6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總和刑期8個月執行拘役7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晚10時40分許,被告人王某群與朋友吃完飯,醉酒後駕駛小汽車至中山市小欖鎮環鎮北路四季食府對開路段時,碰撞路邊燈柱而肇事,事故造成車輛及路燈損壞的後果。
  肇事後,被告人王某群推拉、毆打接報後趕到現場處理事故的交警胡某生,阻礙其依法執行職務。隨後,公安人員在現場將被告人王某群抓獲歸案。經鑒定,被告人王某群駕駛機動車時靜脈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63m g/100m l;被害人胡某生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認定,被告人王某群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群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且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又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均應依法懲處。鑒於被告人王某群歸案後能如實供述,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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