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青奧標誌具有知識產權,商家可不能隨意使用。”6月13日,南京工商局通報了3起侵犯青奧知識產權的行為。
  4月30日,工商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南京海峽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佈內容為“青奧助力 時銷6億”的戶外廣告。經查,代理髮布的3家廣告公司存在未經登記發佈戶外廣告、未經變更登記改變廣告內容發佈戶外廣告等違法行為,每家被處以3000元處罰。
  南京建發河西新城廣告有限公司自行設計製作了48塊燈箱廣告,使用了“nANJInG”、“2014”、“YOG DNA”字樣及國際奧委會的五環旗圖案,未經商標註冊人第二屆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的授權。工商人員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了罰款2萬元的處罰。
  南京藏品閣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通過公司網頁、公司聯絡卡、在公司住所一樓大廳設置宣傳欄等方式,謊稱自己是“2014年南京青奧會”特許商品經銷商,被罰款3萬元。
  (杭春燕)  (原標題:南京通報3起侵犯青奧知識產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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